最高人民法院指導(dǎo)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dǎo)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發(fā)布日期:2011-12-2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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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dǎo)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法〔2011〕354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

關(guān)鍵詞

刑事受賄罪“合辦”公司受賄

低價購房受賄承諾謀利受賄數(shù)額計算掩飾受賄退贓

裁判要點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以“合辦”公司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jīng)營管理的,以受賄論處。

2.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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