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7-01-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文匯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4日對外發(fā)布修訂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培訓計劃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同時在監(jiān)督檢查環(huán)節(jié),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的內容。

培訓組織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guī)定的同時,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xiàn)象”監(jiān)督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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