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發(fā)布日期:2017-10-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nèi)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zhì)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li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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