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八)
發(fā)布日期:2012-05-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的總體性規(guī)定,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體現在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中。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為滿足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需求而設立的機構。在本法中明確其地位和職責,有利于發(fā)揮服務功能,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執(zhí)行體系,并保障參保人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險業(yè)務的具體承擔者,直接面對廣大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高服務意識,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各項工作。

一是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登記是確保參保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重要措施。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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